1.贯彻执行有关环境保护的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建立健全本辖区环境保护工作制度,并组织和监督实施。对本级政府相关部门和下级政府履行环境保护职责进行综合协调和统一监督管理。
2.组织编制本辖区环境功能区划,组织拟订环境保护规划以及重点区域、流域污染防治规划和饮用水水源地环境保护规划等专项规划,报本级政府批准后组织并监督实施。参与编制主体功能区规划,配合相关部门实施。受本级政府委托对重大经济和技术政策、发展规划以及重大经济开发计划进行环境影响评价。组织对本级政府或同级主管部门审批的专项规划环境影响评价文件进行审查。
3.负责本辖区环境污染防治监督管理工作。制定水、大气、土壤等污染防治计划并组织实施。会同有关部门加强饮用水水源地环境保护等工作。监督生物技术环境安全,组织协调生物多样性保护,指导、协调、监督自然保护区工作。组织指导农村环境综合整治,加强农村生态环境保护。开展生态文明建设示范区系列创建工作。
4.负责本辖区环境保护行政执法监管,依法制定执法计划,开展执法检查,查处环境违法行为;在本级政府的领导下,统一协调环境监管网格运行管理工作。负责建立行政边界地区环境执法联动工作机制,并组织实施。
5.配合市环境监测站做好本辖区生态环境监测网络建设和管理;制定生态环境监测规划,组织建设和管理生态环境监测网络,按照国家相关规范,布设环境监测点位,组织实施环境质量监测、污染源监督性监测和环境应急监测与预报预警。根据省政府、市政府的部署,配合做好资源环境承载能力监测预警机制建设。
6.负责组织拟订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辐射事故应急预案,报本级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在本级政府领导下,会同有关部门依法调查处理本辖区环境污染事故,协调处理污染纠纷,调查、处理或转办有关环境信访案件。
7.参与制定本辖区环境保护经济政策,提出环境领域固定资产投资计划和方向、财政资金安排建议,依法规范征收排污费。组织落实国家排污权核定办法、使用费收取使用和交易价格规定。建立健全企事业单位环境行为信用评价管理制度。推动环境污染强制责任保险试点工作。配合财政等部门规范环境民事公益诉讼专项基金或专项资金账户的运行、管理。组织相关部门建立健全并组织实施生态补偿制度。
8.依法组织实施各类地方环境保护标准、技术规范和污染防治技术政策。参与组织环境保护重大科学研究和先进技术工程示范。参与指导和推动循环经济、清洁生产和环保产业发展。会同有关部门开展环境与健康、生态工业园区建设等工作。开展环境保护对外合作与交流。
9.组织、指导和协调本辖区环境保护法制建设、环境保护宣传教育工作。依法公开环境信息,指导并监督重点污染企业环境信息公开,推动社会公众和社会组织广泛参与环境保护。
10.受本级政府委托,将本辖区环境保护重点工作任务分解落实到同级政府相关部门、下级政府、相关企业,组织对工作目标完成情况进行监督、考核,并将结果报请本级政府实施奖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