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 引 号: | 113711023345492559/2026-01735 | 主题分类: | 卫生,组织机构_其他 |
|---|---|---|---|
| 成文日期: | 2026-04-08 | 发布日期: | 2026-04-08 |
| 发布机关: | 东港区卫生健康局 | 统一编号: | DGDR-2026-0190001 |
| 标题: | 东港区卫生健康局关于印发《东港区镇村卫生一体化管理办法》的通知 | ||
| 发文字号: | 东卫基层发〔2026〕3号 | 有 效 性: | |
| 失效日期: | 失效原因: | ||
| 废止时间: | 废止原因: | ||
| 索 引 号: | 113711023345492559/2026-01735 | 主题分类: | 卫生,组织机构_其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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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成文日期: | 2026-04-08 | 发布日期: | 2026-04-08 |
| 发布机关: | 东港区卫生健康局 | 统一编号: | DGDR-2026-0190001 |
| 标题: | 东港区卫生健康局关于印发《东港区镇村卫生一体化管理办法》的通知 | ||
| 发文字号: | 东卫基层发〔2026〕3号 | 有 效 性: | |
| 失效日期: | 失效原因: | ||
| 废止时间: | 废止原因: | ||
DGDR-2026-0190001
东港区卫生健康局
关于印发《东港区镇村卫生一体化管理办法》的通知
东卫基层发〔2026〕3号
各镇(中心)卫生院、街道社区卫生服务中心:
现将《东港区镇村卫生一体化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日照市东港区卫生健康局
2026年4月8日
东港区镇村卫生一体化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党对医疗卫生工作的全面领导,坚持乡村基本医疗卫生服务公益属性,加快优质医疗卫生资源均衡布局,健全乡村医疗卫生体系,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镇村卫生一体化管理是指以镇街道为单位,按照区域卫生规划,合理配置卫生资源,充分发挥镇(中心)卫生院、街道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在管理和业务上的优势,在服务、人员、业务、药品、财务和绩效考核等方面实行统一组织和管理的体制。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镇街道卫生院(包括镇(中心)卫生院、街道社区卫生服务中心,下同)和村卫生室(包括社区卫生服务站、社区卫生室,下同)是指依法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服务农村(社区)的非营利性公益医疗卫生机构;乡村医生是指具有乡村医生执业证书或执业(助理)医师证书,并注册获得相关执业许可的医疗卫生人员;其他服务人员是指在村卫生室从事护理等其他服务的具备相应执业资格的医疗卫生人员。
第四条 东港区成立区级镇村卫生一体化管理委员会,办公室设在区卫生健康局,负责全区医疗卫生一体化工作的组织领导和管理协调工作。各镇街道成立镇级镇村卫生一体化管理委员会,负责辖区内镇村卫生一体化管理工作的组织领导和管理协调工作。
第五条 村卫生室承担与其功能相适应的公共卫生服务、基本医疗服务和上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交办的其他工作,主要包括在专业公共卫生机构和镇街道卫生院的指导下,按照服务标准和规范开展基本公共卫生服务;协助专业公共卫生机构落实重大公共卫生项目;按规定及时报告传染病疫情和中毒事件,处置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使用适宜药物、适宜技术和中医药方法为居民提供常见病、多发病的一般诊治;严格执行分级诊疗制度,规范落实双向转诊工作;受上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委托填写统计报表,保管有关资料,开展宣传教育和协助居民医疗保险政策宣传等工作。 第六条 村卫生室实行“三制六有六统一”管理,即乡村医生实行聘任制、绩效考核补偿制、养老保险制;做到门诊有登记、开药有处方、收费有收据、转诊有记录、疫情有报告、公共卫生服务有台账;村卫生室服务、人员、业务、药品、财务和绩效考核等实行统一管理。
第七条 村卫生室负责人由镇街道卫生院会同村民委员会从在聘的乡村医生中选拔政治素质和专业技术水平高、事业心强、有一定管理能力的同志担任,并报镇级镇村卫生一体化管理委员会批准,实行目标责任制管理。
第八条 村卫生室负责人对本卫生室负责。其主要职责是:
(一)组织完成公共卫生服务及医疗、预防、保健等各项工作任务;
(二)负责乡村医生的值班、出诊和日常工作安排,对人员聘用提出意见和建议;
(三)督促落实各项规章制度和技术操作规范,确保医疗安全;
(四)负责组织人员学习、培训和考核等有关工作;
(五)完成上级交办的其他任务。
第九条 镇级镇村卫生一体化管理委员会建立一体化乡村医生管理档案,对其聘用、执业地点变更、考核、培训、奖惩、退出等情况及时入档、动态管理。
第十条 卫生室执业乡村医生数量,由区卫生健康局会同有关部门按照服务人口等因素核定。原则上按照服务人口1‰-1.5‰的标准配备,每处卫生室至少应有1名乡村医生执业。
第十一条 乡村医生实行聘任制。按照竞争上岗、择优聘用的原则,采取个人申请、村民委员会推荐、镇街道卫生院审查、镇级镇村卫生一体化管理委员会审核、区卫生健康局备案的聘用流程。聘期内达到退出年龄的自然解聘。期满经考核、体检合格的可以续聘,年满60周岁的要及时办理退出手续;因身体健康原因,不适合继续在村卫生室执业的乡村医生,要及时办理退出手续;因故自行退出的,要按照相关规定和协议办理退出或注销执业资格手续;不满60周岁,参加社会养老保险的乡村医生,自享受养老金待遇次月起解除聘用。
第十二条 乡村医生有辞聘的权利。辞聘应个人写出书面申请,经镇级镇村卫生一体化管理委员会研究同意,报区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备案后,须在15日内办理解聘手续。
第十三条 乡村医生解聘由镇级镇村卫生一体化管理委员会办公室提出意见,经镇级镇村卫生一体化管理委员会批准,报区卫生健康局备案后,办理解聘手续。
第十四条 被聘用乡村医生有下列情况之一的,镇级镇村一体化卫生一体化管理委员会应予以解聘且以后不得被返聘:
(一)擅自离岗连续超过15天或一年内累计旷工超过30天的;
(二)拒不履行乡村医生职责和义务的;
(三)受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处罚仍不改正的;
(四)执业证书被吊销或注销的;
(五)连续两年考核不合格的;
(六)违法违纪或存在严重医德医风问题的;
(七)国家法律法规和有关政策规定不适合的。
第十五条 严格乡村医生返聘。乡村医生和其他服务人员出现空缺,镇街道卫生院对乡村医生调配和招聘无法满足需要时,启动乡村医生返聘工作。返聘流程执行《关于做好乡村医生返聘工作的实施意见》(日卫基层字〔2017〕20号),经村卫生室所在村民委员会和镇街道卫生院集体研究决定是否聘用。返聘人员待遇根据承担工作,可享受一般诊疗费和诊疗服务项目收费、基本公共卫生服务经费、家庭医生签约个性化服务收费等。老年乡村医生离岗生活补助及社会养老保险金按照有关政策享受。
第十六条 乡村医生备案管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镇级镇村卫生一体化管理委员会应当在15日内报区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备案。1.辞聘、解聘、开除的。2.暂停执业、请假6个月以上的。
第十七条 全面落实一般诊疗费和诊疗服务项目收费、基本公共卫生服务经费、基本药物制度补助、岗位执业补助、家庭医生签约个性化服务收费等补助政策。基本公共卫生服务经费根据核定的服务人口数、任务量和绩效考核结果予以结算,基本药物制度补助,采取专项补助的方式给予定额补偿,并实行动态调整,根据村卫生室承担任务和职责,按照绩效评价结果足额落实。对乡村医生提供基本医疗服务收取的一般诊疗费,要全额返还乡村医生,不得以任何名目截留或挪用。乡村医生补助随各级政策调整及时予以调整,其从事的社会公共卫生服务活动可由村集体予以适当补助。
第十八条 乡村医生参加社会养老保险按照国家和省、市、区有关政策规定执行。
第十九条 村卫生室要严格按照《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核定的诊疗科目开展诊疗活动,不得从事超范围诊疗活动。
第二十条 村卫生室要建立健全各项规章制度,规范管理,并严格落实医共体各项规章制度。在执业活动中,严格执行《处方管理办法》《医疗废物管理办法》《消毒技术规范》等有关卫生法规和技术规范,保证医疗服务质量和医疗安全。
第二十一条 村卫生室实行24小时应诊制度,在醒目位置设置服务公示牌,公开服务电话,便于及时服务居民。
第二十二条 村卫生室提供静脉给药服务必须经区卫生健康局核准。开展抗菌药物静脉给药业务的应当符合抗菌药物临床应用相关规定。
第二十三条 村卫生室严格遵守医保管理制度,按规定即时报销、即时结算,定期公示居民医保报销情况,严禁违规套取医保基金。
第二十四条 乡村医生实行首诊负责制,就诊时应当如实向患者或其家属说明病情,对超出其服务能力范围或者限于医疗条件和技术水平不能诊治的病人,应当及时转诊;情况紧急的应当现场急救并及时按照规定转诊,严禁违规转诊。
第二十五条 乡村医生严格执行请假制度,请假必须经镇村卫生一体化管理办公室批准,未按规定请假擅自离开工作岗位者,按旷工处理。
第二十六条 严格落实国家基本药物制度。镇街道卫生院统一配备使用基本药物,并实行零差率销售。药品(包括一次性医疗器械和卫生材料,下同)实行统一招标采购、统一价格。严禁私自从非法渠道采购药品。
第二十七条 镇街道卫生院要加强药品管理,保证药品质量,严禁制售使用假劣药品。
第二十八条 镇街道卫生院要建立健全药品管理制度,严格出入库登记管理。加强药库(房)人员教育管理,严格按制度办事,按季度盘点、账物相符。
第二十九条 镇街道卫生院要严格执行价格政策,自觉公开药品及服务价格,并明码标价,不得擅自抬高药价。
第三十条 严格执行国家财务会计制度,规范会计核算和财务管理,加强对经济活动的控制与监督。村卫生室资金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收入全额上缴镇街道卫生院,乡村医生补助经费等由镇街道卫生院统一支付。水、电、暖、维修维护等运行经费,纳入区级财政预算,不足部分由村居承担。
第三十一条 村卫生室收费要严格执行有关政策规定,执行统一收费标准,统一使用专用票据。
第三十二条 镇街道卫生院对村卫生室财产、物资要登记造册,建立健全固定资产、药品调拨、业务收支账册,做到账物相符。固定资产至少每年进行清产核资。
第三十三条 区级镇村卫生一体化管理委员会负责制定全区一体化乡村医生绩效考核指导意见,各镇级镇村一体化管理委员会负责制定本镇街道一体化乡村医生绩效考核方案。
第三十四条 建立健全乡村医生继续教育和培训制度。不断提升基层医务人员业务水平和服务能力。加强人才队伍建设,稳定基层医务人员队伍。大力开展乡村医生岗位培训,每年培训不少于2次,累计培训时间不少于2周。
第三十五条 镇级镇村一体化管理委员会办公室负责乡村医生及卫生室考核工作,根据承担任务和职责,采用定期和不定期的考核方式,从综合管理、财务管理、依法执业、规范执业、医德医风、服务能力等方面进行综合考核,考核结果作为基本药物补助发放依据;同时记入个人档案,作为评先树优、续聘的主要依据。
第三十六条 本办法自2026年4月8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31年4月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