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11371102004433380L/2025-03597 主题分类: 民政_扶贫_减灾_其他
成文日期: 2025-08-28 发布日期: 2025-08-28
发布机关: 东港区民政局 东港区财政局 东港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统一编号:
标题: 东港区民政局 东港区财政局 东港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东港区80周岁以上高龄老年人生活补贴发放管理办法》的通知
发文字号: 东民〔2025〕26号 有 效 性:
失效日期: 2028-08-31 失效原因:
废止时间: 废止原因:

东港区民政局 东港区财政局 东港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关于印发《东港区80周岁以上高龄老年人生活补贴发放管理办法》的通知

东民〔2025〕26号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区直各部门、单位和企业,国家、省属驻东港各部门单位:

为贯彻落实《山东省老年人权益保障条例》《山东省“十四五”老龄事业发展规划》及《日照市“十四五”养老服务体系规划》,进一步做好我区高龄老年人生活补贴发放管理工作,区民政局、区财政局、区人社局联合制定了《东港区80周岁以上高龄老年人生活补贴发放管理办法》,请认真遵照执行。

 

东港区民政局 东港区财政局 东港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25年8月28日


东港区80周岁以上高龄老年人生活补贴发放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山东省老年人权益保障条例》《山东省“十四五”老龄事业发展规划》及《日照市“十四五”养老服务体系规划》,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高龄老年人生活补贴发放工作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实行属地化管理。区民政局负责做好相关数据采集、审核、审批、资金申请及发放工作,区人社局负责参保信息核对,区财政局负责资金预算安排工作。

第二章  申请条件、资金来源及补贴标准

第三条 具有我区常住户口,年满100周岁的老年人及无固定经济收入(无离退休养老金、无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的80-99周岁老年人均可申请享受高龄老年人生活补贴。80-99周岁高龄老年人生活补贴与经济困难老年人生活补贴、特困人员生活补贴不重复享受。

第四条 高龄老年人生活补贴从到龄当月开始发放,初始发放依据为申请人身份证记载的出生年月。

第五条 高龄老年人生活补贴标准为:(一)80-89周岁,每人每月50元,所需资金由区级财政负担,列入区级财政预算。(二)90-99周岁,每人每月100元,所需资金由市、区两级财政分级承担,列入同级财政预算,其中市级财政承担每人每月30元,区级财政承担每人每月70元;户口在市直单位集体户但不在社区或村里,或者是人户分离且户口在市直单位的该年龄段老年人高龄生活补贴由市级财政全额承担。(三)100周岁以上(含100周岁),每人每月400元,其中省级财政补助每人每月200元,市级财政补助每人每月200元。

第三章  补贴申请、审批和发放

第六条 符合本办法第三条规定的老年人,按照属地管理原则,由本人或其代理人向户口所在地的社区或村提出申请,申请人需提供以下材料:

(一)居民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二)居民户口簿(索引页及本人页)原件及复印件。

第七条 社区或村接到申请后,经调查核实,报镇、街道审核;镇、街道需对老年人户籍地、年龄、参保情况等信息进行审核,将符合条件的人员录入高龄津贴系统,由区民政局进行审批。户口在单位集体户但不在社区或村里,或者是人户分离且户口在单位的,由本人向户口所在单位(破产企业的可向其主管单位)申请,单位(主管单位)报单位(主管单位)所在镇、街道审核。

第八条 区民政局对镇街道录入高龄津贴系统的数据进行初步审核后,区人社局对上报人员的参保情况进行复核,复核无误后,区民政局对符合条件的予以审批,并根据审批结果提报资金申请,区财政局按国库集中支付流程拨付资金,按月发放补贴。

第四章  监督管理

第九条 区民政局、区财政局、区人社局要严格按程序做好高龄老年人生活补贴发放管理工作,并建立健全享受待遇、档案信息管理等制度。

第十条 高龄老年人生活补贴资金要专账管理、专款专用。镇、街道要建立高龄老年人生活补贴台帐,并将发放标准、发放对象、发放金额等信息在公开栏内进行公示,接受社会监督。

第十一条 按照动态管理要求,享受补贴金的老年人去世或户口迁出本区的,从去世或户口迁出次月起停发补贴。因户口变动等原因导致应享受补贴金但未享受的老年人,可将申报材料补齐,经审批后按程序补发,最多可补发上一年度以来的应发额,申报时老人已去世的不再进行补发。

第十二条 各镇、街道要切实做好高龄老年人生活补贴政策宣传工作,并指导村(居)、社区开展政策宣传和协助申请工作。因工作落实不到位导致漏报、漏发的,由各镇、街道承担相应责任。

第十三条 对违反本办法规定,采取虚报、伪造等手段,骗取高龄老人生活补贴的,除全额追回所发补贴外,将视情节轻重对当事人进行批评教育或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第十四条 申请人对不予享受或者停发高龄老年人生活补贴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五条 本办法由区民政局负责解释。

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2025年9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8年8月31日。《东港区80-89周岁高龄老年人生活补贴发放管理办法》(东民〔2018〕17号)、《东港区90周岁以上高龄老年人生活补贴发放管理办法》(东老办发〔2018〕6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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