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适用范围
本指南适用于全区律师事务所、律师、基层法律服务所、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公证机构、公证员、司法鉴定机构、司法鉴定人执业活动的监督检查;全区法治宣传教育实施的检查。
二、执法依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援助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社区矫正法》《山东省法律援助条例》《基层法律服务所管理办法》《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管理办法》《山东省公证条例》《公证机构执业管理办法》《公证员执业管理办法》《律师事务所年度检查考核办法》其他相关法律法规及规章等。
三、实施部门
日照市东港区司法局
四、办理条件
违反相关法律法规
五、申办材料目录
书证、物证、视听资料、电子数据、证人证言、当事人的陈述、鉴定意见等
六、执法流程
1.发现违法事实后对案件初审核查;2.符合处罚条件的立案处理;3.依法调查取证;4.审查调查结果;5.进行告知,包括告知陈述、申辩权,听证权;6.作出决定,不予处罚的,告知当事人;予以处罚的,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7.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8.执行处罚决定,逾期不履行的,进入强制执行程序;9.结案归档。
七、办理期限
行政机关应当自行政处罚案件立案之日起九十日内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八、收费标准及依据
不收费
九、行政执法决定送达
行政处罚决定书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行政机关在七日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十、行政相对人的权利和义务
采取普通程序查办的案件,行政机关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拟作出的行政处罚内容及事实、理由、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在作出(一)较大数额罚款;(二)没收较大数额违法所得、没收较大价值非法财物;(三)降低资质等级、吊销许可证件;(四)责令停产停业、责令关闭、限制从业;(五)其他较重的行政处罚;(六)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情形,应当告知当事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无正当理由逾期提出陈述、申辩或者申请听证的,视为放弃上述权利。
十一、救济渠道
当事人对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东港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六个月内向东港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十二、办公电话、地址和时间
办公地址:日照市东港区昭阳路27号
办公时间:周一至周五(法定节假日除外),上午8:30-12:00,下午:14:00-17:30(冬令时)、下午14:30-18:00(夏令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