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执法事前公开

东港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行政执法事前公示(执法机构、职责、权限、依据、程序和时限、监督救济)
发布日期:2025-12-15 14:57  信息来源: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信息来源:东港区人民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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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执法主体

1.执法主体名称:日照市东港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2.执法机构设置:办公室、政策法规科(执法科)、物业管理科(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科)、工程建设管理科、村镇建设科

3.办公地址:日照市东港区临沂路269号

4.联系方式:0633-3386630

二、执法职责、权限

1.贯彻执行国家、省、市有关住房和城乡建设方面的法律、法规和规划;拟订全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发展规划和政策并组织实施。

2.负责住房和城乡建设相关行政执法工作。

3.配合有关部门承担优化营商环境相关工作。

4.完成区委、区政府等交办的其他任务。

三、执法岗位及职责

1.办公室:组织协调机关日常工作,负责机关文秘、文书档案、信息、宣传、调研、信访、提案、督查、保卫、保密、值班、会议组织、综合性文稿的起草、政务公开和信息化等有关工作。负责城市建设相关资金的筹集、使用及监督管理工作;负责系统内财务、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和审计工作;负责住房和城乡建设领域行政事业性规费管理工作;负责组织政府投资城建项目的投资评审、政府采购、决算审核及报批工作。

2.政策法规科(执法科):负责有关规范性文件的合法性审查。负责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负责行政复议、行政诉讼相关工作;负责住房和城乡建设系统的执法工作,指导住房和城乡建设系统的法制建设和普法教育工作。负责推进本系统职能转变工作,组织编制系统内权责清单,深化简政放权,加强事中事后监管,优化权力运行流程,推进政务服务标化。

3.物业管理科(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科):指导监督物业行业管理工作,指导物业服务企业信用考评管理,参与拟订物业服务标准规范并指导实施;负责全区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指导、监督,负责事权范围内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归集、使用和管理。指导物业承接查验活动。指导推进老旧住宅小区综合整治改造工作。指导住房建设工作。参与拟订推进保障性安居工程的政策并指导实施;组织编制全区住房建设的规划和年度计划并指导实施;负责房地产市场监督管理工作,组织拟订稳定住房价格的措施并监督执行,加快推进房地产市场供给侧结构性改革;拟订房地产开发、房屋交易和产权管理、房地产估价、房屋中介管理、房屋租赁、房屋面积管理、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的规章制度并监督实施;协助指导房屋登记工作。指导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管理工作。参与拟订住房保障政策并指导实施;组织编制全区保障性安居工程(包括棚户区改造和公租房筹集分配管理)年度计划并监督实施。

4.工程建设管理科:负责工程建设全过程的监督管理。负责工程建设领域法律法规、规章政策的监督执行,组织拟定工程建设领域规章制度并监督实施。负责政府投资大中型建设项目初步设计管理和审批工作,参与概算方案的审批;负责住房和城乡建设领域消防设计审查及验收、施工图审查和标准设计的监督管理;负责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招标投标监督管理,指导建设工程合同管理。指导建筑工程质量安全监管工作,参与建设工程扬尘治理工作,依据规定组织或参与建筑工程质量安全事故的调查处理。负责建筑市场监督管理和建设工程项目执法监察工作;负责建筑市场信用体系建设和管理。负责工程建设领域的行业监督管理。组织拟定全区勘察设计、工程监理、建筑业、造价咨询、工程质量检测、招标代理等工程建设领域行业发展改革和监督管理的政策规划、规章制度并监督实施,负责上述工程建设领域行业企业的资质管理。负责工程建设标准和抗震设防监督管理。监督执行和组织拟定建筑节能、绿色建筑、绿色建材、装配式建筑、建设科技以及智慧住区、智慧建造等方面的政策规划、规章制度。负责监督执行和组织拟定城市设计、城市勘察、市政工程测量等方面的法律法规、政策规划、规章制度。负责历史文化名城、街区保护和监督管理以及历史优秀建筑保护、城市雕塑工作。

5.村镇建设科:参与拟订小城镇和村庄设计、建设政策并指导实施。指导农村住房建设和危房改造、限额以下乡村住房质量安全工作。指导村镇建设试点工作;指导小城镇人居环境的改善工作。负责历史文化名镇、名村等特色村镇保护和监督的有关工作。

四、执法依据

我局执法工作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处罚程序规定》《山东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山东省行政程序规定》《山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系统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以及住建领域相关法律法规和部门规章制度执行。

五、执法程序和时限

(一)执法程序:

发现违法事实后初步核查→移送执法科立案→依法调查取证→案件调查终结、拟定处罚建议→合法性审核→集体研究决定→事先告知((当事人依法要求听证的,召开听证会))→作出处罚决定→送达当事人→执行→结案→归档

(二)办理期限

行政执法机关应当自行政处罚案件立案之日起九十日内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因案情复杂或者其他原因,不能在规定期限内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经本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三十日。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六、救济渠道

(一)行政复议渠道

受理机构:东港区人民政府

地址:东港区昭阳路27号东港区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委员会办公室

邮政编码:276800

办公时间:夏季 上午8:30-12:00   下午14:30-18:00(工作日);冬季 上午8:30-12:00   下午14:00-17:30(工作日)

联系电话:0633-2188575

(二)行政诉讼渠道

受理机构:东港区人民法院

地址:日照市东港区济南路239号

邮政编码:276800

办公时间:夏季 上午8:30-12:00   下午14:30-18:00(工作日);冬季 上午8:30-12:00   下午14:00-17:30(工作日)

联系电话: 0633-8179222

七、投诉举报

日照市东港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投诉举报电话:0633-33866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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