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适用范围
本指南适用于办理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执法事项。
二、执法依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办法》《住宅室内装饰装修管理办法》《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办法》《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建筑施工企业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和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生产管理规定》等职责权限内相关领域法律法规和部门规章制度。
三、实施部门
日照市东港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四、办理条件
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及有关文件规定的具体条件。
五、申办材料目录
自然人身份证及复印件、企业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及复印件、营业执照及复印件、委托书原件及其他与投诉举报事项有关的材料。
六、执法流程
1.发现违法事实后对案件初步核查;2.符合立案条件的移送执法科立案处理;3.依法调查取证;4.案件调查终结、提出处罚建议;5.合法性审核;6.集体研究决定;7.行政处罚事先告知(当事人依法要求听证的,召开听证会);8.作出行政处罚决定;9.处罚决定文书送达当事人;10.执行;11.结案;12.归档。
七、办理期限
行政执法机关应当自行政处罚案件立案之日起九十日内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因案情复杂或者其他原因,不能在规定期限内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经本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三十日。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七、收费标准及依据
不收费。
八、行政执法决定送达
(一)执法机关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送达行政处罚意见告知文书和行政处罚决定书。
(二)执法机关送达行政处罚意见告知文书或者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直接送交受送达人,由受送达人在送达回证上签名或者盖章,并注明签收日期。签收日期为送达日期。
(三)受送达人拒绝接收行政处罚意见告知文书或者行政处罚决定书的,送达人可以邀请有关基层组织或者所在单位的代表到场见证,在送达回证上注明拒收事由和日期,由送达人、见证人签名或者盖章,把行政处罚意见告知文书或者行政处罚决定书留在受送达人的住所;也可以将行政处罚意见告知文书或者行政处罚决定书留在受送达人的住所,并采取拍照、录像等方式记录送达过程,即视为送达。
(四)行政处罚意见告知文书或者行政处罚决定书直接送达有困难的,按照下列方式送达:
1.委托当地执法机关代为送达的,受委托的执法部门按照直接送达或者留置送达方式送达执法文书,并及时将《送达回证》交回委托的执法部门。
2.邮寄送达的,交由邮政企业邮寄。挂号回执上注明的收件日期或者通过中国邮政网站等查询到的收件日期为送达日期。
(五)受送达人下落不明,或者采用上述方式无法送达的,执法机关可以通过本机关或者本级人民政府网站公告送达,也可以根据需要在当地主要新闻媒体公告或者在受送达人住所地、经营场所公告送达。
(六)当事人同意以电子方式送达的,应当签订确认书,准确提供用于接收行政处罚意见告知文书、行政处罚决定书和有关文书的传真号码、电子邮箱地址或者即时通讯账号,并提供特定系统发生故障时的备用联系方式。联系方式发生变更的,当事人应当在五日内书面告知执法机关。当事人同意并签订确认书的,执法机关可以采取相应电子方式送达,并通过拍照、截屏、录音、录像等方式予以记录,传真、电子邮件、即时通讯信息等到达受送达人特定系统的日期为送达日期。
九、行政相对人的权利和义务
1.行执法机关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拟作出的行政处罚内容及事实、理由及依据以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陈述权、申辩权。
2.当事人有权进行陈述和申辩。执法机关必须充分听取当事人的意见,对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进行复核;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或者证据成立的,执法机关应当予以采纳,不得因当事人陈述、申辩而给予更重的处罚。
3.执法机关在作出较大数额罚款、没收较大数额违法所得、没收较大价值非法财物、降低资质等级、吊销许可证件、责令停业整顿、责令停止执业、限制从业等较重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有要求听证的权利。当事人要求听证的,行政机关应当组织听证。当事人不承担行政机关组织听证的费用。
无正当理由逾期提出陈述、申辩或者申请听证的,视为放弃上述权利。
十、救济渠道
当事人对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东港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六个月内向东港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一)行政复议机关:东港区人民政府
办公地址:日照市东港区昭阳路27号东港区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委员会办公室
邮政编码:276800
办公时间:上午8:30-12:00 下午14:30-18:00(工作日,夏季) 上午8:30-12:00 下午14:00-17:30(工作日,冬季)
联系电话:0633-2188575
(二)行政诉讼机关:东港区人民法院
办公地址:日照市东港区济南路239号
邮政编码:276800
办公时间:上午8:30-12:00 下午14:30-18:00(工作日,夏季) 上午8:30-12:00 下午14:00-17:30(工作日,冬季)
联系电话:0633-8717000
十一、办公电话、地址和时间
办公电话:0633-3386630
地址:日照市东港区临沂路269号
办公时间:周一至周五(法定节假日除外)上午:8:30-12:00 下午:14:00-17:30 (冬令时) 14:30-18:00 (夏令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