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 引 号: | 371102/2024-05261 | 主题分类: | 城乡建设_环境保护,气象_水文_测绘_地震 |
|---|---|---|---|
| 成文日期: | 2024-12-20 | 发布日期: | 2024-12-20 |
| 发布机关: | 东港区人民政府 | 统一编号: | 无 |
| 标题: | 东港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东港区空气质量持续改善暨第三轮“四减四增”行动实施方案》的通知 | ||
| 发文字号: | 东政字〔2024〕31号 | 有 效 性: | |
| 失效日期: | 2025-12-31 | 失效原因: | 到期失效 |
| 废止时间: | 废止原因: | ||
| 索 引 号: | 371102/2024-05261 | 主题分类: | 城乡建设_环境保护,气象_水文_测绘_地震 |
|---|---|---|---|
| 成文日期: | 2024-12-20 | 发布日期: | 2024-12-20 |
| 发布机关: | 东港区人民政府 | 统一编号: | 无 |
| 标题: | 东港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东港区空气质量持续改善暨第三轮“四减四增”行动实施方案》的通知 | ||
| 发文字号: | 东政字〔2024〕31号 | 有 效 性: | |
| 失效日期: | 2025-12-31 | 失效原因: | 到期失效 |
| 废止时间: | 废止原因: | ||
东港区人民政府
关于印发《东港区空气质量持续改善暨第三轮“四减四增”行动实施方案》的通知
东政字〔2024〕31号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空港经济开发区管委,区政府有关部门,区属各企事业单位,国家、省、市属驻东港有关部门、单位:
《东港区空气质量持续改善暨第三轮“四减四增”行动实施方案》已经区政府82次常务会研究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东港区人民政府
2024年12月20日
(此件公开发布)
东港区空气质量持续改善暨第三轮“四减四增”行动实施方案
一、思路目标
坚持以改善空气质量为核心,以减少重污染天气和解决人民群众身边的突出大气环境问题为重点,以降低PM2.5浓度为主线,深入推进省、市“四减四增”各项行动部署,推进产业、能源、交通、用地结构绿色低碳转型,持续做好氮氧化物(NOx)和挥发性有机物(VOCs)减排,促进高质量发展和高水平保护,实现环境效益、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多赢。到2025年底,全区细颗粒物(PM2.5)年均浓度控制在33微克/立方米以内,空气质量优良天数比例不低于83.9%,重度及以上污染天数比率不超过0.6%,NOx、VOCs重点工程减排量分别不低于753吨、209吨。
二、深入推进产业结构绿色升级行动
(一)严格环境准入。坚决遏制高耗能、高排放、低水平项目盲目上马,新、改、扩建项目严格落实国家和省、市产业规划、产业政策、生态环境分区管控方案、规划环评、项目环评、规划水土保持审查、节能审查、产能置换、重点污染物总量控制、污染物排放区域削减、碳排放达峰目标等相关要求,原则上采用清洁运输方式。涉及产能置换的项目,被置换产能及其配套设施关停后,新建项目方可投产。(区发展和改革局、区工业和信息化局、区水利局、区行政审批服务局、区生态环境分局按职责分工负责,各镇、街道落实。以下任务均需各镇、街道落实,不再一一列出)治理环保领域低价低质中标乱象,营造公平竞争环境。(区生态环境分局牵头)
(二)优化调整重点行业结构。提高落后产能能耗、环保、质量、安全、技术等要求,逐步退出限制类涉气行业工艺和装备。(区发展和改革局、区工业和信息化局、区应急管理局、区生态环境分局按职责分工负责,区市场监督管理局配合)
(三)开展传统产业集群升级改造。制定涉气产业集群发展规划,严格项目审批,严防污染下乡。针对现有产业集群制定专项整治方案,依法淘汰关停一批、搬迁入园一批、就地改造一批、做优做强一批。结合产业集群特点,因地制宜建设集中供热中心、集中喷涂中心、有机溶剂集中回收处置中心、活性炭集中再生中心。(区发展和改革局、区工业和信息化局、区生态环境分局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四)优化含VOCs原辅材料和产品结构。严格控制生产和使用高VOCs含量涂料、油墨、胶粘剂、清洗剂等建设项目,提高低(无)VOCs含量产品比重。实施源头替代工程,加大工业涂装、包装印刷和电子行业低(无)VOCs含量原辅材料替代力度。指导企业积极申报VOCs末端治理豁免。(区生态环境分局牵头)在生产、销售、使用等环节严格执行VOCs含量限值标准。(区市场监督管理局牵头,区生态环境分局配合)
三、深入推进能源结构清洁低碳高效发展行动
(一)加快推进能源低碳转型。推进清洁能源倍增行动,不断提高非化石能源消费比重,确保完成上级任务目标。加快能源低碳转型,大力发展可再生能源,统筹抓好光伏、风电等新能源项目,不断扩大新能源装机规模。持续增加天然气生产供应,新增天然气优先保障居民生活和清洁取暖需求。(区发展和改革局牵头,区城市管理和综合行政执法局配合)
(二)严格合理控制煤炭消费总量。新、改、扩建用煤项目,依法实行煤炭等量或减量替代,替代方案不完善的不予审批;不得将使用石油焦、焦炭、兰炭、油母页岩等高污染燃料作为煤炭减量替代措施。严格执行煤炭消费减量替代管理办法,煤矸石、原料用煤不纳入煤炭消费总量考核。对支撑电力稳定供应、电网安全运行、清洁能源大规模并网消纳的煤电项目及其用煤量应予以合理保障。(区发展和改革局牵头,区统计局、区生态环境分局配合)原则上不再新增自备燃煤机组,支持自备燃煤机组实施清洁能源替代。(区发展和改革局牵头)不再新增燃料类煤气发生炉,新、改、扩建加热炉、热处理炉、干燥炉、熔化炉原则上采用清洁低碳能源。(区生态环境分局牵头,区发展和改革局等配合)
(三)开展燃煤锅炉关停整合。将燃煤供热锅炉替代项目纳入城镇供热规划。原则上不再新建燃煤锅炉。基本完成茶水炉、经营性炉灶、储粮烘干设备、农产品加工等燃煤设施散煤清洁能源替代。(区发展和改革局、区城市管理局和综合行政执法局、区生态环境分局、区农业机械发展服务中心按职责分工负责,区市场监督管理局配合)
(四)推进清洁取暖。坚持因地制宜,成片推进清洁取暖,加大散煤替代力度,按要求做好不同地区散煤基本清零、散煤清洁能源替代等工作。(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区农业农村局、区城市管理和综合行政执法局、区生态环境分局等按职责分工负责)引导规模化养殖场采用清洁能源供暖。(区畜牧兽医管理服务中心牵头)依法将整体完成清洁取暖改造的地区划定为高污染燃料禁燃区,并禁止燃烧高污染燃料。(区生态环境分局牵头)对暂未实施清洁取暖的地区,强化商品煤质量监管。(区发展和改革局、区生态环境分局牵头,区市场监督管理局配合)
四、深入推进交通结构绿色转型行动
(一)完善绿色交通运输体系。大宗货物中长距离运输优先采用铁路、水路运输,短距离运输优先采用封闭式皮带廊道或新能源车船。“十四五”期间,全区铁路货运量增长完成市下达目标。积极采取公铁联运等“外集内配”物流方式。对城市铁路场站进行适货化改造。(区交通运输局牵头,区发展和改革局、区生态环境分局配合)到2025年底,日照港石臼港区铁路进港率完成市下达目标。(区交通运输局牵头,区发展和改革局配合)
(二)提高机动车绿色低碳水平。公共领域新增或更新公交、出租、城市物流配送、轻型环卫等车辆中,新能源汽车比例不低于80%。在水泥等行业和物流园区推广新能源中重型货车,发展零排放货运车队。加快推进公共充电桩基础建设,到2025年,确保实现“乡乡全覆盖”。(区发展和改革局、区工业和信息化局、区交通运输局、区城市管理和综合行政执法局牵头,交警东港大队配合)
(三)加强非道路移动源综合治理。加快推进铁路货场、物流园区、机场、工矿企业内部作业车辆和机械新能源更新改造。推动新能源和清洁能源船舶发展。(区工业和信息化局、区交通运输局、区农业农村局、区生态环境分局、日照机场按职责分工负责)到2025年底,基本消除非道路移动机械、铁路机车“冒黑烟”现象;日照机场桥电使用率达到20%以上。(区生态环境分局、日照机场按职责分工负责)
(四)加强油品监管。加强油品进口、生产、仓储、销售、运输、使用全环节监管,继续清理整顿违规自建油罐、流动加油车(船)和加油站点,坚决打击将非标油品作为发动机燃料销售等行为。提升货车、非道路移动机械中柴油抽测频次,对发现的线索进行溯源,严厉追究相关生产、销售、运输者主体责任。(区发展和改革局、区交通运输局、区农业农村局、区商务局、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区公安分局、区生态环境分局、交警东港大队按职责分工负责)
五、深入推进面源污染精细化管理提升行动
(一)推动化肥减量增效。增加有机肥使用量,推广测土配方施肥及低蛋白日粮技术。坚持科学用药、绿色防控,推进统防统治升级。到2025年年底,全区化肥施用量控制在4.2万吨以内,农药使用量原则上控制在620吨以内。(区农业农村局牵头)
(二)持续开展扬尘污染治理。鼓励5000平方米及以上建筑工地安装视频监控并接入当地监管平台,道路、水务、河道治理等长距离线性工程实行分段施工。(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区交通运输局、区水利局、区城市管理和综合行政执法局牵头)到2025年年底,装配式建筑占新建建筑面积比例达到40%;建成区道路机械化清扫率保持在85%以上。(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区城市管理和综合行政执法局按职责分工负责)城市大型煤炭、矿石等干散货码头物料堆场基本完成抑尘设施建设和物料输送系统封闭改造。(区生态环境分局牵头)
(三)深化矿山生态环境综合整治。新建矿山原则上要同步建设铁路专用线或采用其他清洁运输方式。到2025年,原则上不再新建露天矿山(省级矿产资源规划确定的重点开采区或经安全论证不宜采用地下开采方式的除外)。对限期整改仍不达标的矿山,根据安全生产、水土保持、生态环境等要求依法关闭。(区交通运输局、区水利局、区自然资源和规划分局、区生态环境分局按职责分工负责,区发展和改革局、区应急管理局配合)
(四)提高秸秆利用效能。推广秸秆科学还田和肥料化、基料化、饲料化、原料化、能源化利用技术,增强秸秆收储运服务能力。全区秸秆综合利用率稳定在95%以上。(区农业农村局牵头)禁烧期严禁露天焚烧秸秆,提高秸秆焚烧火点监测精准度,开展秸秆禁烧重点时段专项巡查。(区生态环境分局牵头)
六、深入推进多污染物协同治理行动
(一)加大VOCs全流程、全环节综合治理工作力度。围绕有机化工等行业以及储油库等重点,开展VOCs液体储罐专项治理。配合做好化工行业集中的工业园区泄漏检测与修复(LDAR)信息管理平台日常运维监管。(区生态环境分局牵头)
(二)持续推动重点行业深度治理。开展环保绩效提级行动,推动企业争创环保绩效A级或行业引领性企业。按照国家、省、市要求开展低效失效污染治理设施排查,通过清洁能源替代、升级改造、整合退出等方式实施分类处置。推进整合小型生物质锅炉,引导城市建成区内生物质锅炉(含电力)超低排放改造。(区生态环境分局牵头)
(三)强化餐饮油烟、恶臭异味专项治理。禁止在居民住宅楼、未配套设立专用烟道的商住综合楼以及商住综合楼内与居住层相邻的商业楼层内新建、改建、扩建产生油烟、异味、废气的餐饮服务项目。严禁在禁止露天烧烤的区域进行露天食品烧烤。推动化工、工业涂装等行业,以及垃圾、污水集中式污染处理设施等加大密闭收集力度,采取除臭措施,防止恶臭污染。对群众反映强烈的恶臭异味扰民问题加强排查整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区城市管理和综合行政执法局、区生态环境分局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四)推进大气氨污染防控。到2025年底,全区大型规模化养殖场氨排放总量完成上级下达的任务目标。(区生态环境分局、区畜牧兽医管理服务中心牵头)强化工业源烟气脱硫脱硝氨逃逸防控。(区生态环境分局牵头)
七、深入推进管理体系完善提升行动
落实城市空气质量达标管理要求,采取措施确保2025年底前全区空气质量实现全面稳定达标。(区生态环境分局牵头)加强区域大气污染综合治理,按照国家、省、市要求,及时修订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及应急减排清单,规范工作流程,并按预警信息及时采取响应措施。(区生态环境分局牵头)
八、深入推进能力建设全面提升行动
(一)加强监测监控能力建设。配合上级部门加强监测数据联网共享与分析,加强机场、铁路货场、物流园区、工业园区、产业集群、公路等大气环境监测。(区生态环境分局牵头)
(二)持续加强监管执法。落实环境空气污染高值区管理、大气污染源远程监督帮扶机制。加快配备红外热成像仪、便携式氢火焰离子检测仪等装备。依法查处应急减排措施落实不到位的企业。(区生态环境分局牵头)聚焦重点领域,加强监督执法,对参与弄虚作假的排污单位和第三方机构、人员依法追究责任,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区生态环境分局、区公安分局、区市场监督管理局牵头)
(三)强化决策科技支撑。加快空气质量监测、污染源在线监控、移动源定位管控等信息数据集成应用。加强大气污染物来源解析。加快适用于中小企业的高效VOCs治理技术及相关装备的研发和推广应用。(区生态环境分局牵头)
九、深入推进政策体系引导提升行动
按照市场化方式加大工业污染治理、铁路专用线建设、新能源铁路装备等领域信贷融资支持力度,引导社会资本投入。充分发挥环保金融项目库作用。(区财政局、区交通运输局、区生态环境分局按职责分工负责)落实差别电价政策及高耗能行业阶梯电价制度。(区发展和改革局牵头,区工业和信息化局、区财政局配合)加强清洁取暖改造、运行财政支持,发挥财政金融引导作用。(区财政局、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区城市管理和综合行政执法局、区生态环境分局牵头)
十、深入推进社会各界广泛参与行动
坚持党对大气污染防治工作的全面领导。严格落实大气污染防治目标责任,保持东港区污染防治攻坚工作专班实体化运行,全力协调推进大气污染防治。区污染防治攻坚工作专班要加强统筹协调,做好调度评估。区政府有关部门要协同配合落实任务分工,出台各项政策时统筹考虑空气质量持续改善需求。切实抓好中央、省、市生态环境保护督察反馈的大气污染防治问题整改,配合做好省专项督察。通过推进信息公开凝聚社会共识,相关部门、单位要协同推进,将排污单位和第三方治理、运维、检测机构弄虚作假行为纳入信用记录并依法公布。做好重污染天气应急等信息公布、政策宣贯、公众引导等工作。各有关排污单位按照要求及时公布大气污染防治相关信息。要广泛倡导全社会“同呼吸共奋斗”,做实举报奖励、志愿服务等措施,引导公众参与大气环境保护。重点企业要带头推进绿色生产、治污减排。(区生态环境分局牵头)